我国规定用于糕点馅,用量0.5g/kg(以对羟基苯甲酸计,下同);在果汁(叶)型饮料、果酱(不包括罐头)、酱油中用量0.25g/kg;在碳酸饮料、蛋黄馅中用量0.2g/kg;在食醋中用量0.1g/kg;在果蔬保鲜中用量0.012g/kg。